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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专项资金计划分配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3-12-02 04:14:56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专项资金计划分配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绩效,规范机关财务报销与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湖南省林业厅专项资金计划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林业厅机关财务报销规定(试行)》、《湖南省林业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湖南省林业厅专项资金计划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和《湖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湘林发〔2013〕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对我省的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和由我厅提报计划的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及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

  二、分配原则 (一)科学决策,规范分配。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以及厅党组的决策部署,集中财力、形成合力,将资金用在“刀刃”上,避免撒“胡椒面”现象。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信息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以绩效为导向,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其中省级专项资金中的森林培育和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建设两个专项实行绩效评价。

  (一)中央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的,由厅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商厅计财处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再由厅计财处按行文程序(含厅主要负责人签批,下同)报省财政厅。

  (二)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已明确规定了标准、分配因素及办法、比例和额度的,由相关处室提出意见,商厅计财处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再由厅计财处按行文程序报省财政厅。

  1.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厅相关处室商厅计财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再由厅计财处按行文程序报省财政厅。其中:安排到一个项目单位超过200万元(不含)的单个项目,需执行《湖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湘林发〔2013〕27号)规定的决策程序后报省财政厅。

  2.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厅相关处室商厅计财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执行《湖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后报省财政厅。

  (四)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实际执行中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分别按上述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对于中央专项资金,厅相关处室应在接到文件后5日内商厅计财处提出资金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核。需要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做集体决策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厅党组决策。厅计财处在接到文件后12个工作日内行文报省财政厅。

  (二)对于省级专项资金,厅相关处室应在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商厅计财处提出分配下达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核。需要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做集体决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厅党组决策。厅计财处在预算批复后35个工作日内行文报省财政厅。

  (三)中央和省级固定安排的专项资金,厅相关处室要提前研究、提前分配。在上年编制预算时,即启动专项资金分配工作。对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资金,上年提前分配比例要达到90%;对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在上年将能完成分配工作的专项资金提前分配到市县和项目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除外),厅相关处室和厅计财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实行“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分配处室为第一责任人。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资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采取调减专项资金预算或取消安排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精神,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财务报销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要求及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支出原则 厅机关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每年年初省财政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保障人员经费和厅机关正常运作的基本开支,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严禁在业务专项中列支无关费用。临时动议的新增支出,原则上本年不安排。

  二、审批权责 凡支出在人民币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的需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提交厅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或特别事项需由厅党组集体讨论审批。 设立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财务窗口、定期“回头看”等“四道屏障”,杜绝违规报销现象。

  (一)事前,在湖南省林业电子政务网中填写呈阅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公务接待清单、公务外出审批单、公务用车(租赁)申请单等,获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

  (三)事后,报销凭据经财务专员审核无误后,选择公务卡还款(提供POS机刷卡小票)、转账支票(提供收款方对公账户信息)、现金支票(规定范围内)等报销付款方式,即完成报销程序。

  (一)办公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发票、商品明细单或资料打印明细单等。大宗办公用品购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二)印刷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发票、与省直机关定点印刷企业签订的印刷合同、印刷商报价记录表、验收单等。

  (三)差旅费报销所需凭据:差旅费报销单、公务外出审批单、住宿费发票、城市间交通费,包括相应等级的公务机票、火车票或船票、长途汽车票等。外出参会或培训的除以上凭据外,加附会议或培训通知;会议费或培训费、资料费等原则上由会议或培训承办方负责;外出参会或培训的伙食费和交通费补助只计算参会或培训的在途时间,参会或培训期间不予补助。差旅费的报销,执行《湖南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行〔2015〕8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采购〔2015〕1号)等规定。

  (五)一般维修维护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发票、维修服务清单或维修更换零配件明细单等。金额较大的需提供有保修条款的维修合同。

  (六)邮电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发票、邮寄费明细单等。金额较大的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应确认为公用支出的方可报销。

  (八)会议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场所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等。 会议费的报销,执行《湖南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规定。未纳入年初会议计划、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九)培训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预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发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 培训费的报销,执行《湖南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8号)规定。未纳入年初计划的培训、超标准开支的培训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1.公务用车维修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公务车维修审批单、发票、定点维修结算单等。

  2.公务用车租赁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公务车租赁申请单、公务外出审批单、发票、车辆租赁合同等。

  3.公务用车保险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发票、保单复印件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报销,执行《湖南省林业厅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湘林办服〔2016〕1号)要求,由车队统一管理,并实施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每年与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定点保险企业签订合约后报厅计财处备案,同时接受厅内审监督室和监察室的审计监督。

  (十一)公务接待费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发票、公务接待消费明细等。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6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和《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湘林办办〔2016〕20号)等规定。

  (十二)公务出国(境)费用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相关文件或通知、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复印件、出国(境)返程后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公务外出审批单、发票、行程明细、费用清单等。 公务出国(境)费的报销,执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1号)等规定。

  (十三)基建工程、办公家具、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的购建报销所需凭据:单据报销单、发票以及符合政府采购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规定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公用开支的报销,如福利费、工会经费、离休人员医药费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时间 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报销;星期二、星期四为账务整理和银行进账时间。

  (一)所有的发票至少应齐备以下要素:付款单位(购买方)“湖南省林业厅”(全称)、开票时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数量、单价、价税合计(金额)、大写、票据专用章。对要素不齐的予以退回重开。 凡票据不规范的不予报销。不规范的票据最重要的包含:开票期为2016年8月31日后的地税发票、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的、发票票面信息被涂改的、机打发票手工开具的、电子发票重复打印的、收款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税务部门除外)等。

  (二)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要求,公务外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予借款。特殊情况借款,需及时归还并于年末结清。若久拖不还,原借款审批的相关负责人负有催还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厅机关财务,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厅机关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和社会团体比照本办法执行。原湘林计〔2003〕8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线号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湘财资〔200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0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根据预算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及财产自然属性、用途分为六大类(详见附件):

  第四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并及时入账,不得有账外固定资产。

  1. 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车辆购置附加费连同车辆购价计入固定资产)。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费等。

  4.工程竣工决算后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以表格形式交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厅计财处入账。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需购置固定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填报资产购置计划,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报厅计财处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未列入部门预算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不予批准。

  实际购置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使用人通过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申报,在“固定资产”栏目“资产申购”栏点进,由“新建申请单”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要依次经“原有资产处理意见”、“厅资产管理员意见”、“办公室意见”、“计财处意见”等审核通过。其中,厅资产管理员在办公的地方工作人员中选定。固定资产价值总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分管厅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购置申请需经厅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报厅计财处落实采购事宜,属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报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购建固定资产,应坚持“优质、价廉、适用、耐用”的原则,充分的利用现有固定资产,不重复购建,减少闲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含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到货并安装调试成功后,由使用人(申购人)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在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固定资产”栏目“资产申购”栏点进,点选已批准的“固定资产申购单”链接,由“申请验收”进入《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界面,将填写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递交厅信息中心进行“技术验收”操作,再由厅信息中心转厅资产管理员执行“资产入库”操作,最后递交厅计财处入账。使用人或申购人凭湖南省林业厅单据报销单、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入账单、发票等票据在厅计财处报账。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使用处室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按以下情况做相应处理。

  固定资产使用人在同处室内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由固定资产原使用人在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的“固定资产”栏目中填写《固定资产同部门调动单》,固定资产接收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告知处室资产管理员,由处室资产管理员报厅资产管理员备案并交财务调账。

  固定资产使用人在厅机关内跨处室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由固定资产原使用人在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的“固定资产”栏目中填写《固定资产跨部门调动单》,固定资产原使用处室负责人、固定资产接收人和资产接收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告知处室资产管理员,由处室资产管理员报厅资产管理员备案并交财务调账。

  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离林业厅或退休,其名下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或者报废处置,厅人教处核实其资产移交或者报废处置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该人员调动或退休手续,财务凭人教部门核实后的《固定资产同部门调动单》、《固定资产跨部门调动单》或者《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拨出)单》调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做到“谁用谁管、管用结合”。财务专员应将在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的“固定资产”栏目中当年生成的固定资产信息及时来更新到“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统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个人台账,分门别类按部门、处室、使用管理人员及固定资产品名、型号、价值等登记入账。资产管理员不得自行在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的“固定资产”栏目中自行调动资产,确保账账相符、账票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和转让)、置换、报损、报废。

  下列由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简称“专项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等专项资产以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

  2.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条 厅机关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省林业厅审批。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单项账面价值20万元以上、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一定要坚持严格、慎重的原则。可报废资产包括使用期满、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接着使用的资产。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的时间参照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具体规定。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使用人)通过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的“固定资产”栏目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拨出)单》,经处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审查鉴定后,报厅资产管理部门,经厅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厅领导批准后,做报废处理,送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其中,办公设备类由厅信息中心鉴定,汽车类资产由厅安全交通委员会鉴定,专业设备类由相关业务专家鉴定,家具及其他类由厅办公室鉴定。

  厅机关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省林业厅向省财政厅行文申报审批,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并将上述《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拨出)单》作为附件一并递交财政审批。批准后,凭批文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销账。属于汽车报废的,还应遵守相关制度,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报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外借,需要调出、变卖的,或者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问题造成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根据现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要求,按不一样的情况经资产使用人在湖南林业电子政务网“固定资产”栏目中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拨出)单》,附带相关文件证明等资料由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负责人以及资产接收方签字,才能办理。需要交由省财政厅审批的由厅资产管理部门行文向省财政厅申报审批,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并将上述《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拨出)单》作为附件一并递交省财政厅审批,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凭批文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要按照国有资产评定估计管理办法做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是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间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损需依规定要求,采取产权核销、资产评定估计等形式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出现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等固定资产减少的情况,按账面原价销账,计提了折旧的相应做科目抵销分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由资产管理部门清查盘点一次,确保国家财产完整无缺。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林计〔2004〕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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