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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宝软件    发布时间:2023-11-08 17:11:16

  8月13日10时,朝阳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现象”新闻通报会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各位关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现象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不断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多发。朝阳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诸多不诚信诉讼行为。

  通报会亮点:机动车纠纷案件数量有增无减,不诚信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牟取私利,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任由此种情形蔓延,会引起道德公害。通过通报典型案例、惩戒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树立诚信价值观。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朝阳法院对前来参加通报会的记者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我院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法官罗曼

  刚刚,罗曼法官作为审判长主持审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当庭宣判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制裁,下面首先有请罗曼法官向我们通报一下这起案件我院查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及制裁情况。

  2014年12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由东向西闯红灯行驶时,与何某东驾驶的京QUR661号国产沃尔沃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驾驶的车辆左前侧与沃尔沃轿车车辆右前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

  发生事故的国产沃尔沃轿车系原告何某购买的二手车,何某系该车的第五手购买人,何某提交的二手车发票显示该车购买价格为7.5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尚未办理过户。

  刘某驾驶的小客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5年3月12日,原告何某将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99 047.52元。审理中,原告何某提交了北京宝兴行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发票和修车明细。

  被告刘某对事故责任认可,要求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对车辆维修损失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维修时,公司定损员曾多次到维修现场进行勘验,涉案车辆的修理厂是顺达钣金修理厂,并非开具发票的4S店。另该公司在勘察时发现涉案车辆存在维修时使用旧件,零件在事故中没有损坏却更换维修等问题。

  针对双方争议,为查明事实,我院多次组织开庭。首次开庭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维修具单位与实际修理企业不同的疑问,法庭询问车辆修理情况,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出具发票的企业就是实际维修单位。当庭,法庭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电话与顺达钣金修理厂工作人员核实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涉案车辆是在该修理厂进行的修理,发票则是由4S店即宝兴行开具。随后,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改口,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开庭前仅就证据真实性与原告本人进行了核实,对其他情况并不知情,并当即向法庭申请撤诉。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8条的规定,因为案件涉及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置,法庭没有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原告遂申请下次开庭时提交实际损失情况的证据。

  此后,北京三保多利汽车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原告证人身份到庭进行谈话,张某表示,其与顺达钣金修理厂的修东西的人赵某相识,赵某修理了涉案车辆,因与保险公司就定损产生分歧。赵某与何某商量后,将涉案车辆转交宝兴行继续修理,宝兴行的修理人员王某对受损车辆垫资修理,现顺达钣金修理厂和宝兴行的车辆维修费,原告何某均未支付,王某和赵某打算待法院判决后再分配钱款。

  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法庭要求原告何某本人及修东西的人赵某、王某本人再次开庭时亲自到庭。但原告何某本人并未到庭,原告代理律师称何某在外地。同时,赵某、王某亦未到庭,而证人张某则再次出庭,并称两名修理人员害怕法官,故未到庭。此次庭审,张某作为证人再次出庭,其陈述与之前陈述基本一致。原告代理律师对张某的陈述均表示认可,故其再次改口称两家维修企业均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为查明车辆维修费用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及合理性,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我院决定对涉案车辆维修的合理性进行检验确定,保险公司预交鉴定费6000元。2015年7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提供的维修清单中所列59项维修项目中,只有29项系合理维修项目,2015年7月29日,根据原告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根据书面鉴定意见和鉴定人出庭陈述,能确定维修项目中存在使用旧配件和非涉案车辆配件等情况。

  因委托鉴定耗时长、成本高,保险公司明确说不申请价格鉴定,并提供了询价依据。法庭根据上述合理性鉴定的意见,参考二级维修企业的工时费和配件费,最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何某车辆修理费二万五千元。

  根据上述法庭调查的情况,我院认为原告何某提供的两张发票与配件维修清单均与实际的车辆损失事实严重不符,系伪造重要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何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鉴于何某主张的维修项目中有超过半数的项目均非事故造成的合理维修项目,其请求的损失数额近10万元,与车辆实际损失数额差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故最终我院决定对原告何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谢谢罗法官。近年来,当事人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不诚信诉讼现象更加多发,我院奥运村法庭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下面有请刘黎庭长通报相关情况。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不断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多发。据统计,2012至2014审判年度,我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9721件,占我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近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妥善处理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机动车案件,最高法院在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道交解释 中,明确了由承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保险人损失。两险合并审理,是从现实需要出发,以审判功能强化为手段,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审判制度。三重法律关系,即侵权责任赔偿法律关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与投保人自愿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法律关系同案审理的制度设计,使得大量的机动车赔偿案件均已在两道保险保障的关卡下得到了解决。从案件审理的情况也显而易见,由于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已通过两险得到解决,诉至法院的案件调撤率往往较低,以2014审判年度为例,在审结的308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判决结案2230件,占全年结案数量的72.3%,调解417件,撤诉432件,其他6件,调撤案件仅占结案总量的27.5%。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标的额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12至2014审判年度,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5.5亿余元,其中2012年17122.9万元、2013年18940.5万元、2014年19645.8万元。

  从上述情况我们显而易见,该类案件呈现出纠纷高发、调解率低、诉讼标的大的总体特点。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该类案件中提供伪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呈现多发趋势。今天我们宣判的案件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从这个案例的处理我们显而易见,为了获得高额赔偿金而进行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不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还将面临严厉的制裁。机动车侵权案件中,受害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应依诚实信用之原则,合理合法主张权利。

  接下来再给大家通报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几种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如实陈述事实,禁止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主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任由此种情形蔓延,会引起道德公害。

  有鉴于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从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回应。然而近年来,为实现自身的不当利益,当事人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情况屡屡发生,据统计,在涉机动车案件的审理中,我院近年来共惩处了近20起不诚信诉讼行为。总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大多分布在在“四费”领域:

  受害人医疗费主张的赔偿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一些受害人在主张的医疗费中会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进而达到多获得赔偿金的目的,例如事故伤是脚踝骨折,主张的医疗费中却包含事故发生前即患有的肝炎的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结合病历和详细的诊疗记录,核实费用的合理性、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如确有必要,也能够直接进行因果关系或费用合理性的鉴定,故这类不实的主张法院较易查证,查实后通常采取对相关联的费用请求予以驳回,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的方式处理。

  在误工费、护理费赔偿请求中提供伪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灾区。当事人通常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延长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方式进行。

  延长误工、护理期限的情形通常表现为提供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护理证明,或者在伤情已经基本康复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就医,要求医生开具病休证明等情况。例如我院审理的原告董现岭诉被告张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现岭经诊断仅为软组织挫伤,但提交的病休证明却达到3个多月,其因检查、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仅为800余元,但误工费即主张了10500元。后我院经审理查明,董现岭提交的多份诊断证明均系伪造。

  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情况主要以虚开误工人员、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收入证明的形式出现。一些企业公章管理混乱,相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本单位职工虚开误工证明,甚至违规为非本单位职工开具虚假的误工证明。在误工费、护理费的查实过程中,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纳税证明等证据,向相关企业核实出具证明过程的正当性。为了更好的提高证明的合理性、规避完税证明的提交、降低伪证被查处的风险,有些被害人在要求单位开具虚假的误工证明时,特意将月收入开具在35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使查处的难度加大。

  对于这类不诚信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的处罚往往较为严厉,多以罚款方式来进行处罚,罚款金额结合伪造的情节、悔过的表现等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车辆维修费是最主要的赔偿项目,不诚信行为的表现也大多分布在在车辆维修费,且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此类行为较为隐蔽、不易查证。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车辆维修项目中可能会存在大量不合理维修项目,如对不需要维修的部位做维修,对可以维修解决的不予维修、直接更换新配件等。这种情况,因专业性、技术性强,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单纯从当事人提交的维修清单或明细中很难发现,往往只有在明显不合理或严重超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时,对方当事人才会提出质疑,且必须通过鉴别判定程序才能进行判定。例如我们今天宣判的案件,就是通过专业鉴定,最终查明相关情况。此类行为查证成本高、耗时长,处罚往往也更为严厉。

  第三部分,向大家通报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的成因。

  纵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我们调研认为此类现象多发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其次,出具证明的单位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不规范,具体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第三,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惩治力度不足助长了此类行为的蔓延。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不诚信诉讼行为隐蔽性较强、当事人查证能力有限、人民法院司法资源较为稀缺,导致对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惩治力度不足,不诚信诉讼违法成本过低。

  第四,诉讼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使得部分当事人在无奈之下选择了提交虚假证据。如一些自由职业的当事人认为,必须向法庭提交企业开具的收入证明才能支持误工费损失,为避免权益受损,故被迫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其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误工费部分,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算。所以并不是只有提交了单位的证明诉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五,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很突出的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证据等,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会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等诸多情况,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如有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导致裁判不公;有些案件增加大量调查、鉴别判定程序,严重增加当事人诉累。

  不诚信诉讼行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或无中生有虚构出本不存在的纠纷,这无一不造成司法机关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甚至未能查处并导致错误裁判,这一些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质疑,导致法院文书的威严性荡然无存,极度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且很多案件因不诚信诉讼行为而提起再审,导致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被推翻,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有些不诚信诉讼行为使得虚构的或者有误的事实被司法文书所确认,并具有强制力,这种违背公平正义的结果会造成失信失范行为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蔓延,从而最终破坏整个社会诚信理念的建立。

  第五部分,向大家通报一下我院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遏制失信诉讼行为的具体做法。

  为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查处和遏制失信诉讼行为,我院在民事审判领域,采取了如下具体做法:

  1、充分告知、签署承诺,预防警示不诚信诉讼行为。即诉讼前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诉讼中对于有必要到庭的当事人,其本人需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展示如实陈述保证书样本),警示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制裁,避免当事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制裁后果,增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2、梳理高发领域、明确审查重点,积极查证不诚信诉讼行为。为提高审判人员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敏感度,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有力查处不诚信诉讼行为,我院加强对有关问题的调研和总结,对不诚信行为的高发领域、审查及辨别重点等内容做了梳理,在院网通过发布民事审判业务要点提示的方式提醒全院民事法官,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促进对审判实务的指导。如明确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损失,除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外,法官需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等,进行实体审查。再如,当事人主张维修费损失的,需结合事故碰撞部位严格审查维修结算单明细,必要时依法做维修合理性的司法鉴定等;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即自行修理机动车的情况,允许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做维修检验,确定真实损失,防范骗保风险;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骗保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

  3、区分情节轻重、严格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审理中查证属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照法律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其他相关单位处理。

  4、公开透明、适时通报,有效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即对查证属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相关行政主任机关通报或建议,以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

  最后,向大家通报一下我院对规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合理性发生质疑时,因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损失情况照片导致没办法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处于举证弱势,面临的败诉风险也加大,同时对于有几率存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也因难以查实而无法处理。对此,我们提议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方面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细致定损,并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在理赔过程中应增加前置的公估、鉴别判定程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查明事故真相,确定科学、客观的合理损失范围,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从而预防恶意骗保行为、降低诉讼风险、及时规制不诚信行为。

  2、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制度。对于发现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机动车损失骗取保险金等行为的汽车维修企业,一方面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建立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维修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有效遏制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的不诚信行为。

  谢谢两位法官。除了刚刚通报的内容之外,我们还选取了其他几起不诚信诉讼的典型案例,供各位参考,时间关系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详细情况你们可以参见会议材料。

  法院在查处时主要面临的难点在于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难度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通常证据从形式上看客观完备,如果法院要彻底查实,需要法官详细调查取证,外出调查、走访,。以今天通报的案件为例,原告方提交的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从证据说明上看是客观真实的, 法官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做了一次司法鉴定,一次现场调查,三次开庭,五次庭前谈话,原本一次庭审就能闭庭、一个月就可以审理完结的这起案件审理时间大大拉长、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诉累大大提高。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在第13条第1款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从罚款金额上,新修订的民诉法明显地加大了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最高额1万元提高到最高额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最高额30万元提高至最高额100万元。这种处罚力度的增加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引导建立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杜绝不诚信现象,构建诚实有信的和谐司法氛围的大方向。

  请问刘黎庭长,刚才您在介绍提到了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您能详细的介绍一下吗?

  当事人应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是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条款。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能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第110条设立的目的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促进和保障诚信诉讼。

  我们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110条的上述规定制作了一份统一的《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在询问当事人之前,我们会要求当事人在如实陈述保证书上签名,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然后开始接受询问。其实,在法庭这个庄严、肃穆的地点,面对对方当事人,面对法官,签署并宣读保证书,本身就会让接受询问的当事人感受到一种压力,从内心觉得虚假陈述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我们庭用了将近半年的时间,效果是比较好的。

  在民诉法修改之后,我了解的我们奥运村法庭不诚信诉讼在慢慢减少,我们依照最高院的要求指导当事人、证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这一行为对当事人也是一种约束。现在,更多的当事人了解到不诚信诉讼是占不到好处的,反而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同意刚刚记者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进行联动的提议很好,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引入评估程序,为之后的诉讼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避免给诉讼带来麻烦。

  非常感谢。最后,再次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对我院工作一如继往地支持和帮助!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同志、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服务中心对此次直播活动的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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